政策解读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9/28

第一部分  概况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4]10号),设立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挂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本部门职责

  1、负责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燃气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2、负责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贯彻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办法,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4、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城镇化的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

  5、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接收、征集、保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档案和资料。负责科学管理城建档案和资料,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采用新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
  6、负责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实施全市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外省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的管理。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的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库的建立 、可行性研究以及城市建设项目招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全市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
  9、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管理、供气、供热、市容环境的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10、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拟定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全市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全市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组织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备案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技术政策的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的指导实施。
  12、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公用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管道燃气经营、压缩煤层气加气站(含加气母站)、运输工具加气站、液化煤层气生产、储配及充装、城市门站以内(含城市门站)煤气、煤层气、天然气及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供水及排水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城市其他各类地下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除煤矿矿井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辖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拟定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13、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
  14、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建筑技能项目,指导全市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功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15、负责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16、负责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17、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19、行使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是道路、广场、游园、绿地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行使城市道路、桥涵、河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1、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环境,包括大气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2、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3、行使对向市区河道内倾倒垃圾、超标排放废弃物、擅自挖掘河道和破坏河堤内设置障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24、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5、行使文化娱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经批准在非固定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的临时演出、杂耍及其它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6、负责实施“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机动车、自行车停、存站点审批”,“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审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27、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和系统化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2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和制定落实措施。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完善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突出党的作风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落实“两个责任”履职报告制度。
  29、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从部门预算构成看,晋城市住建局预算主要包括局机关预算和局属事业单位预算。
   纳入晋城市住建局预算的单位包括:
   市住建局机关
   市城建档案馆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科技推广与建筑节能监管中心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经济管理站
   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节约用水办公室
   房地产管理处
   市容管理处
   广告管理处
   早夜市管理处
   车辆停存清洗管理处
   行政执法处置中心
   市自来水公司(基建)
   市热力公司(基建)
   市政总公司(基建)
   市煤气公司(基建)
   镇源污水处理厂(基建)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6年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2016年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九、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变动情况说明:

    一、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
   2016年部门本年收入总计767688664.52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00497439.78 元,政府性基金154061561元,其他收入165241224.74元。与2015年相比,本年收入比上年同比减少了291553905.3元。本年收入减少的原因是项目收入减少。
  (二)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本年支出总计668130884.75元,其中:基本支出54468834.2元,项目支出613662050.55元。与2015年相比,本年支出总计比上年同比减少了492788462.63 元。
   1、基本支出54468834.2元,主要是按现行人员待遇政策支付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及按照标准核算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613662050.55元,主要是按照财政评审文件、采购文件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及机关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专项业务费。
   二、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为1273597.02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决算数18424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数1255173.02元。2016年其他用车购置数为3辆,公务用车保有量37辆,国内公务接待批次34批,197人次。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899673.02元。包括局机关及下属15个事业单位的37辆公务用车发生的购汽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平均每辆公务用车支出24315.49元。
   2016年公务接待费决算数18424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包括公务和接待发生的住宿费和工作餐费及其他费用。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1273597.02元,2016年预算数2154300元,2016年决算数与2016年预算数相比,减少了880,702.98元;减少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的精神,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488418.87元,2016年决算数为1273597.02元,2016年“三公”经费比2015年同比增加了785178.15元,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晋城市住建局和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并成立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增加了大量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执勤用车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8614130.15元,比2015年1964540.5元增加了46649589.65元,增长24倍。主要原因是:晋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晋城市住建局和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并成立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经费大幅增加。
   四、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38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4辆、其他用车14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用车;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为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上年结转和结余: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结余分配: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 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的支出。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项) 指其他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二)民政管理事务(款) 指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民政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民政机关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4、民间组织管理(项) :指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5、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 :指行政区划界限勘定、维护 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6、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政策宣传、优抚安置、救灾救助、社会福利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指民政局本级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四)抚恤(款):用于各类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支出。
   1、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 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
   2、伤残抚恤(项):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伤残补助费。
   3、其他优抚支出(项): 指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五)退役安置(款):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和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及管理机构的支出。
   1、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3、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等支出。
 (六)社会福利(款) 反映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1、儿童福利(项) 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老年福利(项) 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殡葬(项) 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 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
   5、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 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七)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康复(项): 反映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康复方面的支出。
  (八)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反映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以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
  (九)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指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 指民政局本级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支持各机关单位履行职能,保障各机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需要,以及支持地方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等。
  十五、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反映用于资源勘探、制造业、建筑业、工业信息等方面的支出。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出(款):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
  解决社会问题(项):反映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用于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出。
  其他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反映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八、城乡社区支出反映政府住房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支出反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二十、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反映政府用于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经费”: 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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