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0/05/04

晋市建建字〔2020〕5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招标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解决好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创新监管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断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标前监管,规范招标行为 

  (一)履行审批程序。 

  勘察、设计招标应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进行;施工、监理招标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受理报建、交易中心不得接纳其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标。 

  (二)严禁违法发包。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自主组织交易活动。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发包;建设单位应完整发包工程,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 

  (三)规范电子招标投标。 

  本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全面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信息。鼓励实施远程异地网上评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平台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电子版通过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同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以及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加载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且对其有效性负责;并同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至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 

  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主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匿名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未从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发布后的招标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在文件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明确依据,责令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整改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不暂停;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依法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发生投诉举报的,应及时进行详细核查。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技术、商务、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严禁利用提高资质等级、设置明显过高的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要求、潜在的利益冲突事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对标准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并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五)规范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组成应当遵守法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预审一般采用合格制,当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也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少于7个的,不再进行评分排名,均可参加投标。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在资格审查中,凡涉及使用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通过网络查询方式可以确认真实性的证件,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原件。投标人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所提交的证件复印件的清晰度、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上述原因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告知其是否通过资格预审,并向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三、规范投标人行为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提供虚假业绩、证件和简历等资料,以及采取行贿的方式谋求中标。为防范围标串标和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在开标时,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否则招标人不得接收其投标文件。 

  加强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管理,参与施工单位投标的建造师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它在建、待建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否则一律取消中标资格。 

  加强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同投标单位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芯片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一致,视为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必须否决其投标并认定为串通投标。 

  四、规范开标评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一)规范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得抽取与项目不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招标人代表的外部专家由招标人依规直接确定。现场监督人员如发现评标专家、招标人委托评标代表不具备相应要求的应重新抽取更换。未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标结果无效。 

  根据《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晋发改法规发[2012]563号)第六条规定,由我市、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者中央及省政府投资、融资在500万元以下项目应当在晋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监督人员必须到场,并在随机抽取过程中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监督人应妥善保管《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严禁泄露。 

  (二)加强评标过程监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再次重新招标,也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并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说明,并应当随评标报告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审意见;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对中标候选人作出排序;未要求排序的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在量化评审中,扣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内容的,应当适时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不得以直接评分代替必要的分析、比较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实,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特定投标人的暗示和引导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计划的评标时间不合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并要求招标人延长,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原因压缩评标时间,或者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严禁评标专家利用微信、QQ、短信等互联网手段将信息泄露,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评标过程的音视频监控资料应按要求保存,未经有关监督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阅。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3日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均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招标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开合同订立情况信息。 

  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候选人名单,所有被否决的投标,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在公示中标人的同时,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评分或者评标价,对于被否决的投标,招标人应当书面告 知其原因。 

  六、强化标后监管 

  (一)监督合同签订。招标人应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条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延续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特别是合同价款支付办法、合同变更的调整方式、价格风险的承担方式以及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尾款清算办法等,避免和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和纠纷。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 

  (二)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 

  大力推行以投标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方式,为企业减负;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必须依法载明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多种方式,不得限制以投标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和工程担保公司。投标保证金为转账的必须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律原路退还。投标人一旦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招标人不得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标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的全面监管,重点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现场履职和变更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重新招标,或者在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不再重新招标,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或者相邻标段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公示、通知、公告。 

  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 

  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人员、业绩等进行公开,供招标人选择参考。适时推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积极探索公开选择办法,杜绝代理机构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代理项目,净化招投标环境。要积极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综合评价及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严禁将投标保证金抵扣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不按照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严禁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及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规范监督人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人员严禁作为评标专家参与工程评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和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配偶、子女、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工程建设中谋取利益。如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给予处理;如发现评委有违规言行应当提出监督意见,但不得就评标专家正常评审发表任何非监督性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受理相关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 

  (一)遵循投诉举报流程。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层级受理投诉举报,重点受理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对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认为评标过程、评标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者评分存在错误的,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者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对评标过程中收到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前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束后收到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 作出答复。评标过程、评标报告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委评审存在影响公正性而引发投诉的,招标人可组织资深专家进行评审。对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招标人、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告知投诉人理由。投诉受理的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无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或者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不予受理。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其投诉不予受理。对匿名举报且未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但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视具体情况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邮箱和电话,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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