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质字〔2017〕1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要求,为做好迎接住建部督查工作,决定于6月份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主要检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和在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等。
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方式
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督查。每个市共抽查3个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市本级2个,县(市、区)1个。
三、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为2017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内容
(一)各地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预防建筑施工模架支撑和土方(隧道)开挖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排部署及进展情况。
(四)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情况,重点核查监督人员、经费保障,监督机构和人员考试、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五)受检工程企业、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以及受检项目监理情况,重点检查受检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六)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七)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汛期安全生产和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八)对春季复工安全生产督查中下发整改通知书、执法建议书的项目进行“回头看”。
五、督查分组
省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为组长,有关处室、站(办)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组,统一领导本次督查工作。督查组下设四个小组,第一组督查太原市、阳泉市,第二组督查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第三组督查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第四组督查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每组配备1名处级干部任组长,检查组成员由省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管理人员及施工企业相关专家组成。
六、各市准备事项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督查内容,全面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届时将听取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情况,监督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提供所有符合督查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间、检查时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等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设备,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五)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于6月10日17:00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厅质量安全处。
六、督查工作安排
(一)督查组到达每个市后,由组长向受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督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督查日程。
(二)督查组听取受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检查相关印证资料。
(三)督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相应的执法文书。
(四)每个市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向受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督查情况。
(五)督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洁自律,食宿从简。
联 系 人:薛文祥、牛文涛
联系电话:0351-3580074、3070624(传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