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832号)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时间:2019/10/15

晋建标函〔2019〕8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时同步采集注册造价师信息,通过市场协同监管平台向住建部门推送企业备案信息情况。市级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上述平台负责认领本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设立信息,对企业备案信息进行核实。

二、各市住建局要充分利用市场协同监管平台,掌握分支机构备案情况,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本通知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五、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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