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第820号)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时间:2019/09/29

晋建标函〔2019〕8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程规程》(晋建标字〔2017〕88号)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对我省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为做好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坚持新发展观念,切实发挥标准在建筑品质提升,建筑产品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约束引导、技术支撑作用,做到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安全运用、富有特色,以高标准引领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复审范围

  2015年底前批准实施的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详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以后批准实施,但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而不适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主编单位也可进行复审。

    三、复审原则 
  (一)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建议废止:
  1.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矛盾或大量重复;
  3.主要技术内容不再适用。
  (二)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
  1.不满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制约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
  3.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修订;
  4.可与其他地方标准合并;
  5.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需要调整。
  (三)经复审,没有上述两款情况,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地方标准可建议继续有效。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复审程序

(一)复审准备。主编单位拟定标准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或者项目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组织本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召开复审会。主编单位主持召开标准复审会议,审议形成复审会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附件2)。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标准管理和相关业务处室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参加标准复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优先从原审查专家中抽取,人数3-5人(复审人员名单报省标定站)。

  (三)确认复审结果。我厅组织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予以公告;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纳入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五、复审要求

(一)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承担。各主编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根据本次复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和我省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对本单位主编的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认真负责地进行复查和审议。

  (二)各主编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标准复审工作,并向我厅标定处和省标定站报送以下材料:

  1.标准应用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征求标准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的反馈意见;

2.复审会意见,标准需修订的条款及修订依据,标准废止、合并、继续有效的具体理由;  

3.参加复审会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职称、所从事专业及年限等);

  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凤英(3070557,wfybdc@163.com)

齐锦程(3580119,qijincheng1007@163.com)

附件1.待复审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附件2.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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