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质字〔2019〕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单位:
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7日
(主动公开)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3月21日省委常委会和3月19日省政府组织召开的全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多起房屋市政工程较大事故和我省多起灾害、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及涉险事故教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9〕13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在全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26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我省近期灾害、事故灾难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骆惠宁书记“三个坚决防止”和楼阳生省长“四铁”要求,以防范化解住建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严肃的问责,倒逼企业和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倒逼住建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坚决遏制灾害、事故灾难多发势头,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纪念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治理范围和检查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政府201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和全省安全风险化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认真查找解决安全生产集中检查、专项整治、安全“体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整改,确保集中检查真正取得实效。
(一)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是否将上级安全工作部署及时传达部署到辖区所有企业和项目;是否存在只检查不处罚,不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等。
(二)市场行为
1.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
2.项目发包方面: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等违法发包的行为。
3.项目实施方面: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未派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与单位没有工资及社保关系等行为。
4.建筑企业方面:建筑企业是否存在允许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资质,或有资质的单位互相借用资质等违法挂靠行为。
5.人员证件方面:建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要求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企业持证人员非本企业职工等违法“挂证”行为。
(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1.勘察设计:勘察单位是否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等工程风险。设计单位是否针对特殊地质条件,如湿陷性、液化场地按规范进行设计;大跨度(跨度大于24米的楼盖,大于8米的转换结构)及悬挑长度大于2m的悬挑结构是否进行竖向地震力和变形验算;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确定的是否准确;不规则、异形公共建筑是否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2.施工图审查:审查机构是否存在压级压价行为;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是否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施工图审查初审时间是否超过有关规定时限要求。
3.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建设单位施工招标文件中是否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是否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技术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监理单位总监是否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是否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对危大工程施工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是否对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行为采取措施。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到岗履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充足,监理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旁站制度等。
4.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重点检查天然地基是否存在承载力不足、湿陷性、液化或地基土范围内土质不均匀的情况或经地基处理后仍未消除以上隐患;桩基础单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建筑工程周边不稳定的高切坡是否进行支护处理或处理后是否达到稳定状态;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是否达设计要求;主体结构后浇带是否按设计图纸和标准规范留设、施工;钢筋保护层是否达到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缝留设是否符合施工规范,是否留置在构件剪力较小处;钢结构连接焊缝是否存在缺陷;钢结构连接高强螺栓强度及连接紧固力矩是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等。
5.工程质量检测:重点检查检测结果是否能溯源,是否存在虚假报告;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委托单等是否一致,数据与结论的推导、修约是否正确;试件制备、设备调试是否规范,数值测量、记录是否正确;仪器设备使用是否正确,是否使用量程、精度匹配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校准(检定);检测依据、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误;见证取样送检样品是否真实,送检样品是否存在单独制作、不能代表工程实际情况、真实性无法保证的问题。
6.施工现场安全:起重机械是否进行产权备案、安装验收、使用登记,是否有维护保养记录,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存在缺失或失效,主要承重结构是否存在开裂、变形、严重锈蚀,钢丝绳的规格、使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群塔作业是否制定方案。模架、脚手架材料及构配件是否进行进场第三方检测,是否验收,架体基础和自由端长度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剪刀撑和连墙件加固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否经检测及使用登记。基坑(土方)开挖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监测,基坑降水、支护安全控制是否到位,基坑防排水措施及周边限载措施是否落实。临边、洞口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违章作业等“三违”行为。
7.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建设单位是否严格落实绿色施工相关取费标准,且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拨付。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施工现场围挡是否连续稳固设置、是否为瓦灰色,现场裸露土地、土方以及物料堆放是否全部苫盖,是否按湿法作业要求及时洒水降尘,场内主要道路是否硬化、路面清扫抑尘是否及时,车辆冲洗设施是否按标准设置,渣土运输车辆是否是密闭运输;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是否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监理单位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审查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并签字,是否对绿色实施全过程监理,是否在绿色施工费用结算成果文件上签字。
8.在建项目工棚、宿舍:选址是否适当,周边是否存在洪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临时用房材料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消防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易燃易爆危化品是否妥善管理、单独放置,电线搭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食堂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做到每餐留样。
9.安全培训教育:施工单位是否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正规,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城市轨道交通
建设单位是否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是否对整改完成后的重新组织核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完成勘察设计交底工作。施工单位是否编审《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并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是否对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进场材料(电缆)质量检测是否合格,是否编制审批应急预案和储备救援物资。第三方检测单位是否编制审批及落实监测方案,是否对盾构施工、周边环境实施实时监测。监理单位是否审核《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是否组织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是否督促相关单位对未通过核查的进行整改。
危大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内容按照“(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第3、9条进行检查。
(五)城镇燃气
1.管道燃气经营:重点检查燃气管线是否违章压占、老旧腐蚀严重等,是否与其他地下管线保持安全距离;是否定期对燃气管线、调压设施、储配站、门站等进行巡检,是否存在巡检不到位、各类安全警示标识不齐全等问题。
2.汽车加气站经营:重点检查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站(场)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加气站(场)内主要燃气设施(包括压缩机、加气机、储气瓶(井)、站内管线、过滤设备、电气监控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和各类表计、阀门等)是否存在过期未检、带病运行等问题。
3.液化石油气经营:重点检查站内主要燃气设施(包括储罐、泵、压缩机、站内管线、过滤设备、电气监控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和各类表计、阀门等)是否存在过期未检、带病运行、老化严重情况;液化气钢瓶是否存在过期未检仍然使用情况;站(场)内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充装作业流程;站内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气瓶充装作业。
4.燃气使用:重点检查燃气安全宣传是否到位、深入;是否定期开展燃气入户检查,是否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及督促整改隐患;用户室内燃气管线、燃气热水器(壁挂炉)、表具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灶具、软管、阀门是否存在老化、泄露和超过使用年限情况;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能否正常使用;燃气用户室内是否存在燃气、炉火双火源同时使用情况,燃气用具与电线之间是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六)农村“煤改气”工程
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山西省农村“煤改气”工程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制定专项技术方案,并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制定监理规划和细则,对施工单位和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进行查验;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燃气管道、阀门、设备以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进行进场检验、并形成检查记录等。
(七)城市桥梁(涵洞)
重点检查桥梁(涵洞)档案信息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规定开展桥梁(涵洞)的完好状态、结构状况等检测评估,桥梁(涵洞)养护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对评估的危桥制定加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对评估的危桥采取相应临时性保护措施;是否定期对桥梁(涵洞)防撞护栏、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人行护栏、分隔设施、防落物网等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养护、更换修复等。
(八)农村既有房屋
重点检查房屋是否建设在地震断裂带、地下采空区、高压线走廊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等灾害地段,是否接近、达到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是否存在地基下陷、墙体裂缝、围护结构等不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上水泄漏、下水直排导致建筑边坡面临垮塌风险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强化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义,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具体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要求。行政“一把手”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亲自组织推进,亲临现场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检查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六个破除”“六个着力”“六个坚持”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防控下一级化解不了的风险。要坚决纠正集中检查中存在的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严格、责任担当不强烈等问题,对工作作风飘浮、存在好人主义、形式主义导致发生灾害和事故灾难的人员要严肃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省厅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点名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市委、市政府。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强化整改落实,督促抓好隐患整改和风险防控,并实施处罚。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一律停工整顿、挂牌督办,验收不合格不得复工。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关闭,并从重处罚。要严肃整治“三违”行为,对屡教不改者要坚决取消其相应的从业资格。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各市每月至少对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责任单位进行一次通报。对于在建项目被内部通报(或处罚)2次(含2次)以上的施工单位,非骨干企业一年内(12个月)不得申报评选省、市建筑业骨干企业,骨干企业取消一年(12个月)省、市骨干企业资格,经认真整改其承建的所有项目全部达到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恢复骨干企业资格;建设、监理单位取消一年(12个月)评优评奖资格;项目取消一年(12个月)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评选资格;省外企业和中央驻晋企业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存在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一律记入住建行业“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本部门工作方案于4月1日前上报省厅。每月24日前将本月集中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按附件1、2、3的要求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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