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取消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第314号)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时间:2018/11/27

晋建房字﹝2018﹞31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管理局,扩权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我省建设“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的决策部署,着力将我省打造成为全国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省份,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取消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发文日起,对新取得二、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上不再标注有效期。对原二、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由企业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新资质证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二、三级资质由省住建厅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证,四级资质由各市、扩权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证。

 二、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采取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定期巡查等方式,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努力打造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全面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整体水平。

  三、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随时记录企业不良信息、整改情况,定期更新企业信用相关信息。畅通违法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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