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晋城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0/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施工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强制性规定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擅自承建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
(八)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无安全考核合格证擅自施工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彻底的;
(十)属外地建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晋(晋城)登记手续的。
(十一)参加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之外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有以下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3分,:
(一)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三)施工现场的围挡墙、门楼图牌标识、临建设施、场地硬化、材料堆放等未按标准要求进行设置的;
(四)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厨房、厕所设置不达环境卫生标准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六)在建筑节能方面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或未按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检测的;
(七)项目班子资料未上墙,经随机抽查有3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以及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未超过50%的;
(八)未认真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十)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建材,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到不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十一)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所获荣誉必须是在晋城市辖区内承建的工程受到国家、山西省、晋城市表彰的。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6分、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被国家、省、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8分、6分、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三)在创建指标内被评为“汾水杯”的,每项加10分,省优工程每项加8分,市优工程每项加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在创建指标内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安全文明工地的,省级每项加4分,市级每项加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90—80分(含80分)的为合格,80—60分(含60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招投标时予以加分;基本合格的要求其严格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合格的清退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本市所承建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清退出我市建筑市场。
施工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除考核扣分以外,即时在黑名单上进行通报,半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属不当减分的,应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  考核减分与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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