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晋城市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0/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通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或招标方式,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在市管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企业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订、持证上岗情况。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等。
    (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黑白合同”、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建设单位调查结果;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
 
    第八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监理企业所获荣誉必须是在晋城市辖区内所承接的工程受国家、山西省、晋城市表彰奖励的。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6分、5分。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创“汾水杯”工程的,每项加4分;创省优工程的,每项加3分,创市优工程的,每项加2分,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三)在本市所监理的工程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安全文明工地的,省级每项加3分;市级每项加2分。累计加分最高15分。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二)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三)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四)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五)未进行监理合同备案或监理人员与现场监理人员不符并且未变更备案手续的;
    (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八)外地入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九)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或与建设单位签订“黑白合同”的;
    (十)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十一)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遇到重大突发事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十四)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十五)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十六)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十七)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八)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九)其它不良行为。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条 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90-80分(含80分)的为合格,80-6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招标中予以加分;基本合格的要求其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监理活动;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本市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清退出我市建筑市场。
    监理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除考核扣分以外,即时在黑名单上进行通报,半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晋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减分单》。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属不当减分的,应取消或变更减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监理企业可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五条 违规减分与对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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