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0/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做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体制机制、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
    (三)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四)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越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考评结果在80—100分(含80分)以上的为优秀、80—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分值如下:
    1、借用资质、出借资质的;(扣8分)
    2、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扣8分)
    3、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扣8分)
    4、恶意压价,扰乱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扣4分)
    5、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到位的;(扣8分)
    6、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扣5分)
    7、在建设交易中心之外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的;(扣8分)
    8、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扣6分)
    9、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的;(扣6分)  
    10、招标、投标、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备案不及时的;(扣8分)
    1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扣6分)
    12、未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扣6分)
    13、不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扣4分)
    14、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的;(扣5分)
    15、未领取《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入晋登记证》进行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扣5分)
    16、其他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5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每年经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要求整改、暂停3个月代理业务,并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情况。
    第八条  在晋城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晋城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  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取消或变更减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一条  违规减分与对招标代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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