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管理,保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严格履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标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合同的履行、工程款支付、施工现场管理等情况进行标后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工作。所有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授权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施工、监理合同的管理。不得在施工合同之外指定分包商,不得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监理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不得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到位,严格进行施工管理。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备案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监。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遇以下情况,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因病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人事任命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第十二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管项目施工现场以下工作:
(一)施工、监理班子人员到位情况;
(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分包管理;
(三)工程开工前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对合同约定的市优、省优、汾水杯工程进行跟踪监督。
(五)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工期等履约情况重点作出分析评价,以验证质量承诺的落实及工期确定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市管项目施工现场以下工作:
(一)项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到位情况;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四)工程开工前围栏、铁大门、场地硬化、洗车槽等是否按规定进行设置、处理,作为办理安全登记的一个必要条件。
(五)对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