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划定晋城市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来源:燃气供热团队 时间:2025/07/01

关于划定晋城市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划定我市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现予公告。

一、燃气设施

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主要指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不包含城镇燃气门站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

1.低压及中压调压站或调压装置

(1)有围墙时,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2)无围墙且调压装置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或调压装置

(1)有围墙时,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2)无围墙且调压装置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或调压装置

(1)有围墙时,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2)无围墙且调压装置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

(三)其他燃气厂站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厂站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三、燃气设施控制范围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

1.低压及中压调压站或调压装置

(1)有围墙时,最小控制范围为围墙外3.0m区域;(2)无围墙且调压装置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6.0m范围内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或调压装置

(1)有围墙时,最小控制范围为围墙外5.0m区域;(2)无围墙且调压装置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或调压装置

(1)有围墙时,最小控制范围为围墙外25.0m区域;(2)无围墙且调压装置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四、在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方可施工。

(一)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的;

(三)在燃气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第四条所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的;

(四)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划定晋城市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自行废止。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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