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不易受到腐蚀的地方,严禁将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要保持气瓶的清洁,防止受到水、油类的腐蚀。
2.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得卧放或倒放,严禁摔、踢和撞击气瓶。
3.气瓶与燃气灶具之间距离不小于0.8米。使用燃气时,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照看,不得远离;使用完后,要随手关闭气瓶阀门和灶具开关。
4.应经常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连接管、燃气灶具等连接处是否漏气。检查方法:先关闭灶具开关,再打开气瓶阀门,用肥皂水在易漏部位涂抹,连续起泡处即为漏气点。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6.不得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得倾倒气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不得加热气瓶、拆修气瓶阀门等附件。
7.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和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8.如发现居住小区或居民楼内有非法从事燃气储存和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1.发现室内燃气泄漏,应迅速关闭气源总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任何电器或使用电话、打手机,到户外安全场所拨打燃气经营者抢修、抢险电话或报警;如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
2.发现室外燃气设施泄漏、闻到燃气加臭剂的味道,应立即通知燃气经营者到现场抢险抢修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强排风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使用:
(一)餐饮用户;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
前款所称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