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来源:市燃气发展中心 时间:2022/05/20




提醒: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优质能源,已在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但因其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如果操作、使用不当,极可能引起中毒、火灾和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掌握科学正确的燃气安全常识,才能在关键时刻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

一、用户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供气企业和站点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气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不易受到腐蚀的地方,禁止将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要保持气瓶的清洁,防止受到水、油类的腐蚀。

三、瓶必须远离热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瓶加热

四、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允许卧放或倒放。严禁摔、踢和撞击

五、气瓶与燃气灶之间距离不小于0.8米。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照看,不得远离。使用完后,要随手关闭气瓶上的阀门。

六、液化石油气残液易燃、易爆、易挥发,一旦遇到明火,会引起燃烧或爆炸。严禁私自排放瓶中的残液

七、应经常检查角阀、减压阀、橡胶管、燃气具等连接处是否漏气。检查方法:先关闭燃气具开关,再打开角阀,用肥皂水在易漏部位涂抹,连续起泡处即为漏气点。严禁用明火查漏。

八、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九、发现小区或居民楼内有非法从事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要求

一、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气站点许可证的供气企业和站点提供的燃气,并与供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

二、应使用适配所用气源、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燃气器具,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维修。

三、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四、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不得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私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六、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或使用两种火源,存放燃气气瓶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七、燃气使用场所和气瓶储存场所应为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应按规定设置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应配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要求。

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宜设置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通风量换气次数必须满足燃烧所需空气量。

八、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过期报废的气瓶和“黑户瓶”。

2.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3.每次购买瓶装燃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气瓶注册登记代码。

4.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

5.液化石油气存瓶数超过50千克瓶2个或15千克瓶7个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容积小于1m³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容积大于1m³时,气瓶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8.5.3的规定。

6.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7.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8.气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9.气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气瓶与单台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不得接“三通”,不得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九、使用瓶装液化二甲醚,还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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