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市政公用集团:
为保障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参照北京、山东等先进地区优秀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全市范围内市政施工、排水养护、供水、燃气、热力等行业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晋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6日
晋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提高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有限空间作业(《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又称下井作业),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
涉及的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廊、隧道、施工竖井、雨污水井、电力井、热力井、燃气井、集水井等。涉及的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包括:防水施工、暗挖施工、顶管施工、盾构施工、拆模施工、电气焊作业、油漆喷涂作业、防腐保温作业、冬季明火保温施工、人工挖孔桩作业;各类管井保养维修清理及升级改造作业、清淤作业、内燃机(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等)作业等。
全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施工、排水养护、供水、燃气、热力等行业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城市市政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由相应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与市政管网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有关的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遵循“五必须,五严禁”的原则。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并根据有限空间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一)年龄在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者;
(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三)有听力、语言、智力及应激反应障碍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四)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病者;
(五)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六)患有其他不适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理和精神疾病者。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所有作业场所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根据有限空间潜在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有限空间安全风险从高到底依次分为A级、B级、C级。建立有限空间台帐,明确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设立警示标示并张贴于醒目位置,落实防范措施。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应包括有限空间位置、名称、主要危险因素、可能事故后果、防护要求、审批责任人、现场责任人等基本情况。有限空间安全风险的判定具体如下:
(一)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
1.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而引起中毒或窒息的危险;
2.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固体的粉尘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危险;
3.液体水平位置升高而引起淹溺的危险;
4.固体坍塌而引发掩埋或窒息的危险;
5.极端的温度、噪音、湿滑的作业面、坠落、尖锐锋利的物体及机械夹挤部位等物理危害;
6.吞没、腐蚀性化学品、带电、放射源等危险因素;
7.在炉窑类、料仓类、储罐类、设备类等有限空间内作业物体打击的危险等。
(二)有限空间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要素:
1.空间有限,与外界相对隔离;
2.进出口受限或进出不便,但人员能够进入开展有关工作:如果开口尺寸或空间体积不足以让人进入,则不属于有限空间,如仅设有观察孔的储罐、不足以让人进入的管道等;
3.未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正常工作期间需进入(如喷漆室)或日常巡检的场所(如皮带地坑、地下液压室等),则不属于有限空间;
4.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或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或存在任何其他已识别的严重安全或健康危害的,如淹溺、坍塌、掩埋、触电、低温、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高温高湿等。
(三)有限空间分级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级有限空间:
(1)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
(2)存在火灾、爆炸风险的有限空间,一次性需要3人以上同时作业的有限空间。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B级有限空间:
(1)存在火灾、爆炸风险的有限空间,一次性需要3人以下就可完成作业的有限空间;
(2)存在可能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事故等其他安全风险的有限空间。
3.除A级、B级以外的其他所有有限空间为C级有限空间。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必须履行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应填写《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件1),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作业现场填写《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票》(见附件2)。未经批准的,任何人不得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一)A级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主要负责人只能对分管安全、生产或技术的负责人进行委托,并成文件。
(二)B级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作业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C级有限空间作业可由作业单位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人、车间或工段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每年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并建立培训档案。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检测通风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的正确使用;
(五)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记入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使用围挡、锥桶、警戒线、护栏等有效设施封闭作业区域,标出安全作业区,并在作业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在检查井迎车方向2米以外设置防护栏,且两侧应设置路锥,路锥之间用连接链或警示带连接,间距不应大于5m。在快速路上,宜采用机械维护作业方法;作业时,除应按本规程规定设置防护栏外,还应在作业现场迎车方向不小于100m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
当维护作业现场井盖等设施开启后,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并在开启的设施周围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应提前使用机械设备对作业检查井进行降水处理,并严密监控水量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不少于三十分钟。井内有积水的,应用工具搅动泥水,使气体充分释放。自然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通风设备进行强制通风。禁止使用纯氧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检查有限空间内部情况时,宜采用便携式视频检查、声纳检查等快速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再通风,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包括:氧气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气体和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气体检测应按照氧气含量、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顺序进行,检测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有限空间氧气含量低于19.5%或者超过23.5%,以及含有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超过安全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中断作业超过30分钟需继续作业的,应重新通风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并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填入《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管理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有限空间的结构、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和防控措施,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作业人员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具备条件的作业人员必须牢系安全绳,安全绳的长度应当满足施工需要,安全绳的一段与全身式安全带系牢,另外一端必须有效固定于有限空间外。
监护人员应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限空间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有限空间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包括应急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监护人员应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佩戴袖标并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员应登记确认作业人员数量。
作业负责人负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及作业过程符合有限空间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于作业前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检测结果,作业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并告知有限空间作业者,并应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时,必须戴安全帽和手套,配备悬托式安全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外部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每次有限空间作业,作业时间不宜超过一小时。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供电电压不得大于12V;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还应配套使用防爆型安全防护设备和防静电工作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应符合《粉尘爆炸安全规程》(GB15577)的有关规定。实施井下焊接等特殊作业,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汽(柴)油发电机等机械设备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污物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来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逐级向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未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职责的,市县两级住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