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建质字〔2020〕9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及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局机关和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要按照《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必需的资金;(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六)制定、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城市消防车通道管理、维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对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城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和维护的指导、监督。市区范围内城市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和城区、开发区、泽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县(市)城市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分别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保持消防车通道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负责对市物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责任的指导、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物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指导、监督。属地县政府已明确其他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的按规定执行。
要按照《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三)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六)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建设工程消防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负责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市县受理范围的通知》(晋市审管[2020]16号)规定,分别负责市级、县级受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监督机构)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明火作业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在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现场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用火、用电和工棚、宿舍等临时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监督机构)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严肃查处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行为。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