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建质字〔2020〕31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高平市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和省住建厅“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扬尘治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施工,认真做好2020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绿色施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严厉打击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再做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受益者,必须担负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对施工现场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在工程发包时,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规定的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计取相应费用,并将“三项费用”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单列,并在开工前一次性将“三项费用”全额拨付给施工企业,确保施工扬尘治理落实、确保专款专用,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未将“三项费用”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企业的,依据《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项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晋建市字[2019]235 号),以下简称“晋建市字[2019]235 号”规定,在未足额拨付前不得批准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市场信用评价得分扣减10 分,并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
(二)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必须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并严格组织落实;在开工前必须先行将施工现场围挡封闭、在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对施工现场加工区地面和通行道路硬化、对裸土全部苫盖、备好洒水降尘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要求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
对于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渣土清运车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在严格按照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晋城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十项措施》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要依据“晋建市字[2019]235 号”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单位:
1、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施工、监理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得分每次扣减 10 分, 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并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
2、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降为 C 级及以下等级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升级、增项申请,不得参评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及各类表彰活动。
3、对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且1 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 或 1年内连续发生两起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企业,列入我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 年内不得在我省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4、施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首次由项目发包方核减其“ 三项费用”总额的 50 %, 第二次核减全部“三项费用”,第三次额外再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 10%。
个人:
5、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得分扣减 10 分,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并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
6、信用评价等级降为 C 级及以下的上述人员, 2 年内不得参评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及各类表彰活动。
7、对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且1 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 或 1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项目的责任人员,列入我省建筑市场人员信用“黑名单”,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上述人员在我省区域 2 年内不得担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得参评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及各类表彰活动。
(三)进一步压实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将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每日严格对施工单位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情况进行过程监理,对未按方案要求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记入监理日志。
对因项目绿色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要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711号)规定,视为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依法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监理企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予以通报。同时依据“晋建市字[2019]235 号”要求对监理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四)进一步压实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施工扬尘治理的理念,必须进一步强化守土有责、守护蓝天的责任意识,加大施工扬尘监管力度,坚决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严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不落实问题,严查“六个百分之百”措施不落实或者不严格落实行为,严厉打击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问题发生。
对属地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要依据“晋建市字[2019]235号”要求对监管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
1、对项目属地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未履行监管职责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参评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及各类表彰活动。
2、对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且1 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或 1年内连续发生两起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建议当地政府问责属地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并约谈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中央环保督察通报的,建议当地政府问责属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