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党纪法规教育,特推出《纪法知识小课堂》专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法、知敬畏、守底线,真正让纪法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二十九课 如何区分侵犯党员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与在推荐、投票、选举活动中 搞非组织活动行为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阻碍、妨害党员正当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侵害的对象是党员的权利。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推荐、投票、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行为,是指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或者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该行为主要强调的是在推荐、投票、选举活动中,违反组织原则,违背组织意图,私下搞非组织活动,其动机多是为了让本人或者想推举的人当选或者担任某个职务,或者意图使某项与自己利害关系的事情表决通过,或者意图不让某人当选等。但对投票表决人和选举人、被选举人并没有采取阻止、诱惑、威胁、收买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即使受到拉拢,仍然可以正常行使这些权利。其侵害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原则。当然,对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害客观上也会破坏党的组织原则,影响组织意图的实现,破坏、扰乱正常的表决和选举秩序。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的惩处。 所谓的“侵犯党员权利”,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主要包括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压制党员申诉,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严管就是厚爱,决不能把对党员干部从严要求说成侵犯党员权利。但是,任何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以对干部从严管理的名义,不尊重党员权利,随意侵犯党员权利。否则,就要受到党纪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