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党纪法规教育,特推出《纪法知识小课堂》专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法、知敬畏、守底线,真正让纪法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二十七课 如何区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行为,与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都涉及个人的职务、履历、学历、奖励等有关信息,所不同的是前者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来骗取相应的利益,所获职务、荣誉等利益是真实的,是经过有关单位、部门正式予以认可的。而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则是用作假手段改动个人档案资料或以假造的方式制作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是虚假的,是不真实的。当然,无论是弄虚作假、骗取利益,还是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都违背党员应当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都是欺骗组织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党纪的惩处。第二十八课 如何区别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 被选举权与破坏选举罪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选举罪侵犯的是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和被选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侵犯的是党员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党员涉嫌触犯刑律中的破坏选举罪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予以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