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纪法知识小课堂 | 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④
来源:廉洁晋城 时间:2023/06/26

开栏语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党纪法规教育,特推出《纪法知识小课堂》专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法、知敬畏、守底线,真正让纪法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七课

下级不服从上级

与个人不服从组织如何区分?

下级不服从上级与个人不服从组织,都属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违纪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下级党组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如党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某项工作的常委、违纪行为的积极倡议者、违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等。后者是党员干部个人,追究的也是党员干部个人的纪律责任。二是违纪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后者是个人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分配、交流、调动等决定。

第八课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是否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考验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也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手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如何报告、报告程序、报告纪律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规定,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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