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党纪法规教育,特推出《纪法知识小课堂》专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法、知敬畏、守底线,真正让纪法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下级服从上级是我们党的一个基本组织原则,一般来说,对于上级的决定,下级应当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下级不能随意对上级的决定进行怀疑,自作主张主观上判断上级决定是错误的。如果发现上级的决定与本地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有明显错误,可以及时向上级反映、沟通,但是不能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给予党纪处分。所谓的“拒不执行”,是指下级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其执行有关决定的情况下仍然置若罔闻,不予执行。所谓的“擅自改变”,是指下级党组织在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时,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对执行内容予以变更。无论是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还是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都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应当受到党纪的惩处。第四课 党员个人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该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典型表现。该行为的行为人是下级党组织,追究的是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如果是下级党组织中的党员个人,如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等党员个人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处理,而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以个人不服从组织处理。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与下级党组织的某个党员干部密切相关,如职务调整、工作变动、职责承担等,也会遇到下级党组织的党员干部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问题。对这种情况,也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以个人不服从组织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