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党纪法规教育,特推出《纪法知识小课堂》专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法、知敬畏、守底线,真正让纪法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国合法的宗教主要包括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群众信仰宗教并参加宗教活动不受干涉。但是宗教信仰自由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共产党员是比一般公民具有更高政治觉悟、更高政治信仰、更强组织纪律性的“特殊公民”。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这决定了共产党员在世界观、政治立场、理论品格和社会理想等方面都与信教群众有着根本区别。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完备的哲学唯物主义。共产党员认识和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为了认识把握社会发展规律,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格是与时俱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促进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这些都与宗教对信教群众的要求有着根本区别。因此,共产党员应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不能到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员信仰宗教,表明其信仰缺失、理想信念迷茫、党性修养不足和宗旨意识淡薄,甚至丧失党员条件。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对我国公民而言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党中央曾多次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划清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坚持共产主义信念;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要予以除名。共产党员是唯物论者,不应当是有神论者。但在实践中则应注意不能把党员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习惯活动视为参加宗教活动。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有些民族风俗和仪式,具有宗教色彩。如果生活在基层的党员拒绝参加这些活动,就必然会被孤立起来。事实上,一些民族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对党员参加这类活动,就不能认为是参加宗教活动。特别是一些偏远民族地区,为了传承民俗文化、发展民俗旅游,一些基层的党员干部往往会参与组织这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有时由于争夺资源、游客等原因,发生了群体性冲突,一般也不宜认定为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而应当按照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