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来源: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 时间:2022/04/25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优质能源,已在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但因其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如果操作、使用不当,极可能引起中毒、火灾和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燃气基本知识

1.城镇居民生活所用的燃气主要有: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目前我市多数家庭使用的是管道煤层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了便于察觉燃气泄漏,燃气中已经加入了臭味剂。

2.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密度比空气轻,泄漏后容易扩散;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密度比空气重,泄漏后容易在低洼处积聚;人工煤气是由多种单一气体混合而成的燃料,其中含有部分的一氧化碳,一旦发生泄漏,轻则造成身体不适,重则造成人员中毒,乃至死亡。

3.燃气泄漏在密闭空间内,达到一定浓度范围,当室内空气中天然气含量达到5%-15%、液化石油气含量达1.7%—10%时,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安全用气知识

1. 同一房间内只允许使用一种燃气,不得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煤球炉等),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空气流通,应有专人照看,不得远离;外出和晚间入睡前,要确认关闭燃气阀门。

3.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等设施不得安装在密闭空间内,如壁柜、橱柜内等。严禁私自拆除、改装、迁移燃气设施。

4.安装燃气设施的房间不得充当卧室,不得在燃气管道上牵挂电线、悬挂重物等。

5.钢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不易受到腐蚀的地方,禁止将钢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要保持钢瓶的清洁,防止受到水、油类的腐蚀。

6.钢瓶必须远离热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钢瓶加热。

7.钢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允许卧放或倒放。严禁摔、踢和撞击钢瓶。

8.钢瓶与燃气灶之间距离不小于0.8米。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照看,不得远离。使用完后,要随手关闭钢瓶上的阀门。

9.液化石油气残液易燃、易爆、易挥发,一旦遇到明火,会引起燃烧或爆炸。严禁私自排放钢瓶中的残液。

10.应经常检查角阀、减压阀、连接管、燃气具等连接处是否漏气。 

11. 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检漏方法

1.当闻到一股臭鸡蛋味、汽油味、油漆味时就应当意识到可能是燃气泄漏。

2.查找燃气泄漏点。检查时,可用肥皂水,洗涤灵或洗洁精等涂在可能产生漏气的地方,如管道的接头、表、灶的开关等处有漏气,则该处会连续冒泡。

3.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燃气泄漏的应急措施

1.异味明显,断气通风。

发现室内有异味、燃气突然中断以及没有燃气时,应立即将灶具阀、管道阀(或气罐阀)关闭,并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动作应轻缓,以免金属猛烈摩擦产生火花,引发爆炸。

2.电器设备,禁开禁关。

燃气泄漏时,千万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设备,以免产生火花,引发爆炸。

3.迅速离开。

若室内燃气异味较为明显,应迅速撤离。

燃气设施保护

1.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进行爆破和取土作业、种植深根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不得非法使用燃气和偷盗、转供燃气。

3.发现侵占、毁损、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毁损、覆盖、涂改、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或有关部门报告。

4.应积极配合供气企业的入户安全检查和户内燃气设施维修、更换。

5.如发现你居住的小区或居民楼内有非法从事燃气经营和储存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应当具有自动熄火保护功能。

燃气紧急报警电话

出现险情,应立即到室外安全场所拨打燃气紧急报警电话12319,以利于及时抢险、抢修。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机构简介 - 领导分工 - 科室职能 - 直属单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晋城市泽州路422号建设大厦  邮编:048000  电话/传真:0356-2229223  电子信箱:jcsjsjbgs@163.com
COPYRIGHT © 2018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11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