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上午,市住建局在局二楼会议室召开第10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各县(市、区)住建局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重点就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煤改气”高风险性、复杂性的认识。
第二,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农村“煤改气”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围,严格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新上“煤改气”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立项、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注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程序,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建设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已施工部分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按规定补办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建设完工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整个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要加强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质量监督方面,重点就工程使用原材料及复试报告、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对材料和工序的报验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在安全监督方面,重点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现场临时用电、土方开挖和高处作业等关键环节措施以及管网打压实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要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终身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燃气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要按照《山西省农村“煤改气”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制定专项技术施工方案,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监理单位要依法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查验施工单位和人员相应资格,审核施工方案,严格落实监理责任;施工图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图审,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检测机构要依照相关技术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要加强燃气运行安全监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燃气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运行管理,要严格农村“煤改气”燃气经营企业准入制度,对从事农村“煤改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落实年度供用气合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一律不得从事农村“煤改气”供气经营活动。要加大农村“煤改气”运行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农村供气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承担农村“煤改气”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燃气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通过向农村加派专业安全巡查人员、维抢修人员,或采取委托经燃气专业培训合格后的农村常驻人员,做好燃气设施巡查、户内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要充分结合当前农村供用气特点,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禁用户室内燃气、炉火双火源同时使用,严禁卧室、浴室与燃气用具安全区不隔离,特别是要针对架空燃气管线多,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够等农村出现相对较多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城镇燃气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燃气设施及管线的警示标识。要加强对农村用气的安全指导,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入户指导和检查,指导帮助用户安全用气。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燃气应急抢险救援体系,加强应急值班和预警管理,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七、要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村“煤改气”供气企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板报、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培训等多种方式,向农村燃气用户普及安全用气常识。进一步提高农村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和技能。同时,要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加大对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自觉保护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意识,自觉参与保护燃气管网设施设备,有效避免不规范操作和人为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的安全事故。
会上,还传达了10月30日召开的全市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精神和10月29日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视讯会议精神,并就做好后两个月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