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和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工作;
(2)负责拟定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3)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办法并指导实施;
(4)承办国家和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5)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6)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行为;
(7)参与政府指导价和重置价的测定;
(8)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房屋面积测绘、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