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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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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城 市 财 政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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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晋市建城〔2026〕103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晋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晋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5】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市政公用集团自来水分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住建事务中心)是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代征单位。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住建事务中心代征。
第四条 市财政部局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成本,科学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性质和用水数量分类征收,具体分类征费标准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用水数量的认定,使用自来水的,其用水量按照供用水结算水表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以取水处水表计量为准;无取水用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其设施供水能力核定的用水量征收。
在一个用水单位内有不同性质用水的,应按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根据用水性质按用水量分别计征污水处理费。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征费标准计收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时,自来水公司实行水费、污水处理费一票分项制;应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住建事务中心使用山西省财政非税收入缴费系统征收污水处理费,缴费人可通过系统自行打印缴费票据。
第十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住建事务中心认定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为政府非税收入,代征单位应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议,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 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对于拒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法律程序移交处理。
第十七条 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按5%的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