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
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
晋市建房〔2025〕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山西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晋建房字〔2025〕139号)要求,现就推动全市住房领域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常态化开展房产促销活动
充分利用“金九银十”“春节”“元宵节”等各类重要促销节点,组织开展房地产促销等活动,支持房企推出特价房、购房送家电、送旅游、减免物业费、送车位(或打折优惠)、代缴契税、代缴物业维修基金等促销活动,促进商品房销售。指导房企结合文旅、商务、体育等重大活动,在车站、旅游景区、商场超市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区域搭建楼盘展示场地或设立移动售楼处,通过签到赠礼品等方式,有效吸引群众到访参与。鼓励房企提供专车免费接送群众现场看房,专人陪同解答购房者疑问,现场讲解项目信息,全方位展示项目亮点。因地制宜组织商品住房团购“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活动,支持房企精准对接需求,给予团购优惠,提供政策咨询、房源推介、选房签约、贷款办理等全流程、“一站式”购房服务。梳理已出让未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拟出让地块,组织意向团购单位和开发企业洽谈,根据需求进行“定制化建筑、定制化户型、定制化装修”,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多样化、个性化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可依托清凉、文旅、康养、旅游等资源优势,赴省内外城市精准推介优质房源,或在景点景区组织购房优惠活动,持续引流促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积极引导住房“卖旧买新”
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法予以退税优惠。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因地施策,通过政府补贴、开发商补助、金融机构支持、经纪机构帮卖等方式,组织引导房地产企业开展“买新助卖旧”活动,叠加开发商的促销优惠,促进各类改善性住房需求加速释放。〔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居民家庭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含已确权颁证的)不计入城市住房套数查询认定范围。加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缴存单位职工同等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适度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建立购买“好房子”建设试点项目、参加“卖旧买新”换购住房活动的居民以及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最高可在现有基础上再上调不超过10%的额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适时发放换购住房补贴
市场有需求、财政能负担的县(市、区),可对在本地出售原有住房且换购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居民家庭,给予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以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鼓励引导居民家庭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对多子女家庭的购房补贴比例可适度提高。〔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住房消费金融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施好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减轻购房人还贷负担。对土地(在建工程)处于抵押状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照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有关规定,可以不偿还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将拟购买的房屋从原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内移出,支持购房人正常使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购买。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支持居民家庭“卖旧买新”换购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规范房地产项目销售行为
推行房地产项目面积、材料、价格“三透明”。开发商需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并同步公开建筑公摊部位、公摊面积及每户分摊计算依据,确保购房者能清晰了解实际使用面积与公共区域划分。交付标准为精装修的,除公示可售房源的销售价格外,还要公示装修价格、装修清单等信息,保障购房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中须明确标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单价,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要对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双记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
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和城市危旧房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在征收条件已成熟、项目资金能平衡的前提下,优先组织实施现房安置、货币化安置,可依托政府平台公司购买存量商品房落实安置任务,适度控制新增安置房用地供应,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房票安置”,促进新增住房需求释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力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组建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收购存量商品房的主体,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加快构建“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摸清住房困难工薪群体购房需求,鼓励商品住宅库存较大的县(市、区),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税费优惠条件,依托专业化国有企业按照“以需定购、快速配售”原则,收购一部分已竣工验收合格、未出售的商品房或主体已基本建成、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售房地产项目,作为保障性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等,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县(市、区)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衔接,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供应,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式和比例,对于采用缴纳配建资金方式的,房地产企业应按照本县(市、区)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缴纳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盘活存量房地产开发土地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闲置土地,支持企业合作开发,推动项目建设和风险化解。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积极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当年回收土地原则上不用于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大力推进“好房子”建设试点
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因地施策、示范引领原则,大力推进“好房子”建设试点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要求,在选址上完善配套、在户型上优化结构、在居住细节上拓展功能,从空间布局、环境营造、建筑风格、结构建材、节能环保、物业服务、智慧社区、教育、医疗、康养等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进行全面提升,加大“六好”住房(好地段、好配套、好规划、好户型、好品质、好开发企业)供给,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架空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适老化设施、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的外墙保温层面积、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不超过±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等不计容积率,增加得房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配套设施
对已出让土地的在建住宅项目,按照完整居住社区、15分钟社区生活圈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要求,统筹规划社区综合配套资源,合理布局公共服务、商业配套、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设施,科学配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快递物流收发、电动车充电等配套设施,适度提高小区绿地率和车位配建标准,提升整体宜居性和便利性。公共配套要纳入当年实施计划,确保与项目实现同步投入使用。对未出让土地,在出让前,周边要建成基本路网,满足施工需要,红线外水、电等市政管网建设具备接入条件;其他公共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与项目同步投入使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考虑不同居住习惯、不同年龄段、不同经济能力等群体的需求,研发设计符合市场定位的“好房子”产品,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持续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城市居住区内停车、充电、消防、快递等配套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将“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在主办银行,对于主办银行与原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一致的,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要积极协调,确保在主办银行贷款审批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至主办银行,同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确保主办银行依法依规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按照《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精神,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优化“白名单”融资制度
持续推进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扩围增效,确保合规项目“应进尽进”,保障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供给,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金融支持效率,为“好房子”试点、“白名单”等项目提供精准高效金融服务。落实商业银行激励机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竞争性存放招标中,鼓励将商业银行对“白名单”项目以及合规商业、办公、公寓等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情况作为加分项,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优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
对同一宗土地上分批次建设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部分单体建筑先行竣工验收,按照交付一栋办理一栋的方式,办理规划认定、质量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手续;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对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支持房地产项目实现“房证同交”。〔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