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建建函﹝2024〕7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审函〔2023〕846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市(含扩权县)核发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有效期内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应按照省住建厅通知要求,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由我市(含扩权县)核发的、不在取消范围的企业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