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建验〔2022〕144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与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建设部: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程范围。
凡是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和《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以下简称《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均为特殊建设工程,均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包括未明确规模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不得受理消防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均为其他建设工程,无论建设规模大小均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应严格按照《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比例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按照《规定》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均不在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范围。
各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和具体承办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应严格把握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范围。
二、严格按照联合验收流程办理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无论是申请全部验收事项的工程还是仅单独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含独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均应通过“晋城市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平台”提交申请及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在平台统一受理并按照联合验收流程组织办理。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牵头部门应将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专项申请材料通过平台线上推送至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科(以下简称市局消防科),由市局消防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推送申请材料的牵头部门反馈是否受理意见,并在现场验收时间内完成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牵头部门和承办科室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办理;牵头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将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专项申请材料通过平台线上推送至承办科室,由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向推送申请材料的牵头部门反馈是否受理意见;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备案凭证,并在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经依法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加强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的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序号8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米以下(含500平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豁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序号7规定“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加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需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竣工验收”;豁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无需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事项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完成。但是,《消防法》和《规定》要求,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的仍需单独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房屋建筑安全,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此类工程的验收管理。
(一)规范提交材料。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独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除应提交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专项申请材料外,同时应提交下列5项共性材料:(1)《晋城市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符合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3)建设单位《承诺书》;(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七条要求;(5)装饰装修企业出具的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属于对既有建筑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还应提交以下3项证明材料:(1)整栋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2)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装饰装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是否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装修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有无违法建设行为,有无装饰装修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有无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是否经规划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及燃气管道和设施是否经供暖、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是否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等内容。(3)建设单位为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出具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提交材料(证明)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牵头部门应当拒绝受理,不得向承办科(室)推送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专项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事项。
(二)严格豁免条件审核。牵头部门在受理单独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工程时,应对其是否符合豁免办理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杜绝以各种形式规避办证、逃避监管行为。符合豁免条件的,牵头部门、承办科室应当受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牵头部门、承办科室不得受理。
凡是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增设夹层或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办公用房、仓库、厂房、住宅等建筑改为经营性场所)的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建筑面积或者投资金额达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的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筑面积难以确认的,牵头部门可以委托测量机构进行现场测量,投资金额不能确认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对于是否符合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不能认定的,牵头部门可以函告(询)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四、加强豁免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的管理。
《通知》序号11规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下(不含1000平米)的民用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除外)免于或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牵头部门和承办科室应严格区别免于或不免于消防验收备案工程范围,应当消防验收备案的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管理》GB/T 40248-2021设定范围。可免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应为下列民用建筑:1、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下(不含1000平米)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住宅建筑);2、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下(不含1000平米)的企业、社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免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齐全、合格申请材料,牵头部门、承办科室应当予以受理,承办科室应当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对备案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抽查检查。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