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建办〔2021〕3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0日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切实提升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使全局督查督办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抓落实、抓督查、抓督办的长效机制, 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全市、全局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推进督查督办事项,为推动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坚持讲真话、报实情,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三)深入细致、及时准确。坚持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科学辩证地分析研究问题,力求掌握真实情况,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跟踪督导工作,确保督查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二、督查督办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在全系统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督办全系统政策执行情况、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二)督查督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完成施工进度目标情况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管理等情况。
(三)督查督办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以及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督查督办局重要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和议定事项以及局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推进情况。
(五)督查督办领导调研时,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办理情况。
(六)督查督办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七)督查督办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意见箱等收集反映突出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督查督办有关部门(单位)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九)督查督办下级单位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督查督办下级单位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十一)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二)其他需要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督查督办全系统政策执行情况、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其他事项按照局党组要求或工作需要及时督查督办。
三、督查督办职责
局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鲍瑞卿担任,副组长由局二级调研员杨利民担任,下设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督查督办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督查督办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兼任;督查督办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所属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督办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督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反馈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督查办理结果。
四、督查督办程序
凡列为督查督办的事项,一般应按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反馈、审核、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
1、督查督办下列事项,由督查督办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批示,认真填写督办事项单并立即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
(1)督查督办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以及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查督办局重要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和议定事项以及局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推进情况。
(3)督查督办领导调研时,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办理情况。
(4)督查督办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5)督查督办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意见箱等收集反映突出问题的办理情况。
(6)督查督办有关部门(单位)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7)督查督办下级单位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8)其他需要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2、督查督办下列事项,由督查督办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督查督办书面建议,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督查督办办公室填写督办事项单并立即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
(1)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在全系统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督办全系统政策执行情况、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2)督查督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完成施工进度目标情况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管理等情况。
(3)督查督办下级单位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4)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3、有关工作要求:局办公室每周二、五下午5点前,要以表格形式将下列事项的来源、收文时间、主要内容、完成时间及工作要求、落实单位等主要信息报送至领导小组组长,由领导小组组长作出是否督查督办批示,需要督查督办的转交督查督办办公室组织实施:
(1)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以及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2)局重要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和议定事项以及局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
(3)领导调研时,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5)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意见箱等收集反映突出问题。
(6)督查督办有关部门(单位)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7)督查督办下级单位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8)其他需要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分办。经审定的事项,督查督办办公室应及时将督办事项转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需要多科室(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由主办科室(单位)向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协办要求。
(三)承办。承办科室(单位)收到督办事项通知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明察暗访、组织协调、实地督查、电话询问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反馈。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办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送督查督办办公室备案,需要多科室(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备工作。
各类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间确认标准如下:以督查督办办公室将督办事项转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时间为准。
(六)审核。督查督办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要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督查督办的工作方式
督查督办事项转出后,督查督办办公室要按时、定期催办督办,紧急问题及时督办,必要时派人下去检查、了解,务必查清核实,按期办结。
(一)催报检查。根据工作部署,要求有关科室(单位)将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通常用于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落实。
(二)日常催办。主要是根据督查立项方案确定的催办事项和领导有关工作落实的指示和交办事项,采用催办、督办的形式推动工作落实。
(三)现场督查。派出督查人员对各科室(单位)进行现场督查,直接参与工作的全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必要时可以不打招呼,直接到现场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专项指办。各科室(单位)落实局领导交办工作不力时,可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进行专项指办。
六、相关责任追究
承办或分办科室(单位)因故意延误、推诿,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以及不按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其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本制度自2021年3月1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