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建质字[2020]223号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建设部)、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惩戒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晋城市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惩戒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晋城市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惩戒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惩戒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晋建市字〔2019〕235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晋建市字〔2019〕2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建筑物拆除工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地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罚款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惩戒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存在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信用评价扣分、列入黑名单等综合惩戒措施。
第二章 处罚
第六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建筑物拆除工程未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单位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工程“三项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三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和山西省住建厅制定的《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标准》全面落实建筑工地围挡100%、道路100%硬化、物料堆放100%覆盖、现场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100%清洗、运输车辆100%密闭“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及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十一条 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章 惩戒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权限管辖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地因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和通报的信息收集及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扣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报送的处罚、通报信息及相关资料,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实施综合惩戒措施。
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月及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处罚和通报信息及相关资料;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月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科报送相关信息及资料。
第十五条 对同一项目第一次、第二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企业,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环保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分别作不良行为记录,对施工、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得分每次扣减10分,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并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六条 对同一项目第三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企业,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分别列入晋城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在全市通报;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施工、监理单位两年内不得在晋城市范围内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该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在晋城市范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单位和个人取消两年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市场信用评价得分扣减10分,并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