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质量安全科 时间:2019/02/19

晋市建字〔2019 14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8年,在全市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取得了可喜成就,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完成省定2018年度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推进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和认真做好2019年全年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筑工程项目春季复工、开工审查关,为打赢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提供保障。

进入2019年,我市已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并多次启动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气防部门预测,3月底前仍将会有重污染天气持续发生。完成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2019年全年大气污染治理任务面临的形势可谓十分严峻。2月15日,市政府紧急召开2018-2019年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好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履职尽责,严格把好在建和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春季复工、开工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审查关,措施落实不到位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开工。

2019年3月底前,除应急抢险外,全市所有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不予批准复工、开工,特别是有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拆除和使用有机溶剂进行喷涂粉刷作业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开工。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运输。因工期紧急需复工、开工的市、县重点工程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指导和督促未复工、开工项目工地落实好裸露土方、土地、易飞扬细颗粒物料的苫盖和洒水降尘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严防扬尘污染。

与此同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工程建设意识,要大力开展“进工地、到一线、解难题”主题活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主动带领有关科室和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工地现场,指导施工企业在3月底前按照《晋城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十项措施》有关规定提前落实好绿色施工各项措施,及早做好复工、开工准备工作,做到随时具备复工、开工条件。坚决不允许只重视监管、不重视服务指导、对工地存在问题不闻不问、影响工程项目如期复工开工的问题发生。

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措施标准,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水平。

2018年11月2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印发了《晋城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十项措施》(晋市建质字〔2018〕180号),进一步提升、明确、规范、细化了我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措施标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不折不扣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标准和相关要求落实好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各项措施,凡未按规定标准等级和相关要求落实绿色施工措施的一律不得准予安全监督注册、发放施工许可证准予开工建设或批准复工。

(一)新上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必须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规定的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计取相应费用,并将“三项费用”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单列。未按规定费率计取相应费用、未将“三项费用”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单列的不得进入发包(招标)环节。

(二)新上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将“三项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得准予安全监督注册、发放施工许可证准予开工建设。已招标签订合同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按规定计取相应费用、全额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得准予安全监督注册、发放施工许可证准予开工建设或批准复工。

(三)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在办理安全监督注册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书》;未签订承诺书的已开工项目,必须完成补签任务。凡未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得准予安全监督注册、发放施工许可证准予开工建设或批准复工。

(四)市区、县城、中心镇规划区和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建筑工程一律执行省住建厅规定的绿色施工一级标准,即:

1、绿色施工公示牌。统一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公开绿色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标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具体负责人、专职值守人员及行业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姓名、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围挡。围挡可重复使用,采用瓦灰色定型化的金属板材,设置金属立柱,底端设置防溢座,防溢座与围挡之间无缝隙;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围挡要稳固、完整、清洁;围挡上部设置喷淋装置。所有围挡应有公益宣传标语,不得有商业广告。

3、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全自动冲洗设备,采取水循环利用等节水措施,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所有车辆干净出场,严禁带泥上路。

4、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应进行硬化处理,其中50%以上应采用钢板路面或拼装式预制混凝土道路,配备专职人员清扫保洁,保持道路等干净无扬尘。

5、苫盖。施工现场内裸露场地应绿化或采用无污染且可重复利用的材料覆盖,作业面应及时苫盖。施工现场内土石方等易飞扬的细颗粒物料应集中堆放,并采用可重复利用的密闭式防尘网覆盖;高扬尘加工作业均应在全封闭环境内,严禁露天作业。

6、湿法作业、监控。施工现场应配备移动洒水、喷雾设备,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并联网,主要道路、塔吊大臂设置喷淋装置。对建筑物实施拆除时,应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

7、密闭。施工现场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容器搬运,建筑物内垃圾采用专用封闭垃圾道运输,并对建筑垃圾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分类堆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分类运输,防止车辆在行进过程中出现漏撒。

建筑土方、渣土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市区建成区必须使用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全封闭”、“全定位”、“全监控”新型渣土运输车。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干净整洁,驶出工地要冲洗干净,不得超载、超高、超宽、带泥上路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所有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要与监管机构签订《建筑垃圾清运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承运单位必须在工地大门口显著位置公示单位、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并指派专人监督车辆落实冲洗、密闭等措施。

8、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选用清洁燃油、代用燃料或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和高效燃料添加剂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严禁焚烧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

9、响应。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在重污染天气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0、噪声污染。施工现场应选用低噪声、低震动设备,对强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防护棚或屏障。在城市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施工要严格执行环保有关法律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其余地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特级、一级的企业执行一级标准,其他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企业自愿、业主同意”的原则可选择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三、规范处罚、激励和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和违法建设行为。

(一)建设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未将“三项费用”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二)施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第一次发现责令停工10日限期整改,第二次发现一律责令停工30日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罚款,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发现一律责令停工60日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

2、对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一律责令停工30日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

3、对于建筑施工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渣土、土方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罚款,第二次发现一律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三)违法建设行为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所有违法建设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并在停工同时严格落实围挡、苫盖措施。对于拒不接受整改、拒不停工的,可以将建设单位违法行为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委。

(四)设立红黑榜,实行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个工程项目因扬尘问题三次(含第三次)以上受到罚款处罚或者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省以上督察组发现问题的,要将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其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或有关媒体公开通报;属于本市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工程投标,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工程投标,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外地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工程投标,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工程投标,通报企业资质、安全资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同时,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对重视扬尘治理工作,措施始终到位,一个工程项目全程没有被处罚、曝光、通报过的企业和单位,要列入红榜,在资质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动态考核、评优评先和项目招投标上给予倾斜或加分。

四、以铁的担当、过硬的作风,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不折不扣做好全年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建筑工程安全、建筑垃圾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扬尘污染监管工作,牢固树立做不好环保工作就对不起全市人民的理念,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检查、巡查频次,充分利用和发挥市、县两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控平台快捷、高效的监督优势,早发现、早处置,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精准执法,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人情执法、选择执法、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现象,铁的担当、过硬的作风,不折不扣做好全年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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