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建建函字〔2018〕58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与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函〔2017〕76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竣工结算备案,实行招标且设最高投标限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具体由晋城市建筑经济管理站负责。
三、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一)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晋城市建筑经济管理站备案,未经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不予认可,不得向社会公布。
(二)最高投标限价及成果文件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三)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及电子文档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3、委托编制最高限价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4、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及电子文档;
5、工程造价指标分析表;
6、最高限价编制人资格证明。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晋城市建筑经济管理站对资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最高投标限价及成果文件后办理备案手续,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并将备案的最高限价在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五)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后,因招标答疑等原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报送晋城市建筑经济管理站重新备案。
四、竣工结算备案
(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发包方报晋城市建筑经济管理站备案。竣工结算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资料。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二)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及电子文档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2、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3、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及电子文档;
4、竣工结算备案编制人资格证明。
发包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晋城市建筑经济管理站对资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后办理备案手续,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
附件下载.doc
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