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创建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建筑业管理科 时间:2020/03/27

  

晋市建字〔202037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创建评审工作,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我制定了《创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3日

  创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创建评审工作,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保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07号)和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施工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在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创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及其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是指在建筑施工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程实体防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文明施工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施工项目和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负责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的创建、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创建评审坚持自愿申请、优中选优、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创建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七条  市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方可申报示范项目:

  (一)施工手续

  1.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办理了承诺手续;

  2.已经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二)建设规模

    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单项合同造价2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3.按标段申报的工程项目,同一时期中标的多个标段,允许一个标段申报。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实行开工申报。申报主体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推荐表》(附件1)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并逐级向市局建筑业管理科申报。

  第十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考评和逐级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局建筑业管理科随时受理示范项目申请推荐资料并形成创建档案,并在示范项目创建过程中进行评价核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基本完工,即大型机具和施工作业人员全部撤场,经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核查确认后并下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完工申报表》(附件2)、项目完成情况、考评结果等验证材料报市局建筑业管理科

  第十三条  依据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完成情况,结合评价核验情况,市局建筑业管理科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审为示范项目: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或者监督机构日常抽查平均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的评价得分低于85分的;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未达到优良。

  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市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十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申报示范企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中成绩突出,各项主要考核指标名列前茅,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行业引领示范效应;

  (三)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二级及以上或者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3000万(含本数)以上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申报评审程序包括自愿申报、定期受理、实地核验、评审发布。

  第十八条  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3)和相关印证材料,由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建筑业管理科

   相关印证材料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告知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报表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方面的业绩、信誉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定期受理。市局建筑业管理科每年11月,接受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形成创建档案。

  第二十条  实地核验。形成创建档案后、评审前,由市局建筑业管理科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现场评价核验。

  第二十一条  评审发布。依据申报主体书面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考评、实地评价核验情况,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审为示范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

  (二)评审委员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的现场评价得分低于85分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一年的。

  四)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未达到优良。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创建评审工作每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等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

  第二十六条  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创建和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称号的项目和企业方可推荐参加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晋城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程评选办法》(晋市建质字【2018】8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041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推荐表

          2.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完工申报表

         3.创建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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