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及《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晋建标函〔2020〕4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3日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56